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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2-05


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考勤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和《阳朔县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管理林业局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保障林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正确按规定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局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专用于县政务大厅林业局窗口,是在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章。
第三条
林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县政务大厅林业局窗口使用,不得异地使用。凡在县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均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上报或特殊行政审批事项,应使用行政公章(此类审批项目需提出申请,报县政务中心备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
林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林业局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林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由进驻县政务大厅林业局窗口的首席代表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林业局驻政务大厅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加盖林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予以受理并转交相关科室按照程序推进;资料条件不全不予受理的或按程序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不予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据,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林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需妥善保管,若丢失或损坏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机关和县政务服务中心主管领导,并按照《阳朔县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补做手续。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私自盖印章或盖空白印章的将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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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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